榮譽步道師審議與認定辦法

審議與認定辦法
 

第一條(定義)

手作步道,係以人力方式運用非動力工具輔助進行步道本體或附屬設施之施作與相關技術之應用,並依循手作步道基本原則,使步道降低對生態環境與歷史空間的擾動,增進步道的永續性與整體性。

榮譽步道師,指傳承各族群或社群與自然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發展與手作步道傳統工法相關之文化系統,彰顯生態知識、在地智慧、文化價值、身體知識等及其技藝與實踐具有顯著貢獻,其技藝具稀有性且有保存急迫性、能凸顯族群文化代表性、呈現生活特色與在地知識、表現地方多樣性,且能持續傳習與實踐等,經由訪查或舉薦,齊備相關事蹟佐證資料,經審議後認定之個人或團體。

傳統工法,指各族群因長時間利用自然資源進行與步道及附屬設施相關之維護、修復所不可或缺的傳統技術,及前述傳統技術操作上必要工具的製作修理、材料之生產製造或配套的歲時祭儀等傳統技術及知識。

第二條(認定原則)

榮譽步道師的認定,應同意將該技術保存、傳承及公開,並符合以下條件:

  1. 充分掌握該項傳統技術所需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
  2. 正確體現、執行該項傳統技術之能力。
  3. 傳習該項傳統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

第三條(認定程序)

  1. 由各方舉薦,以圖文資料或搭配影像紀錄,具體說明相關事蹟。
  2. 經審議小組審議做成認定決議。
  3. 通知當事人並公告、辦理公開授予儀式。

舉薦簡章由千里步道於網站上另行公告。

第四條(審議小組組成)

審議小組為非常設之合議制組織,由千里步道依需求,自下列相關領域邀請具公信力之專家學者或社會賢達擔任委員,與千里步道代表一席共同組成之:

  1. 景觀。
  2. 健行登山。
  3. 建築。
  4. 古道研究。
  5. 生態監測。
  6. 生態工法。
  7. 文化。
  8. 其他長期關注環境及步道議題之社會賢達。

每屆審議小組組成之委員人數不應少於七人。

第五條(委員任期)

審議小組組成任期,每次以一年為原則,並得依需求延長。

第六條(會議召開)

審議小組會議之召開次數,由千里步道依需求,經徵詢委員同意後排定。

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半數以上始得做成決議。

第七條(委員身分)

受邀擔任審議小組委員者為義務性質,與千里步道無聘僱關係。

委員出席審議會應由千里步道支給車馬費及出席費。

第八條(工法保存與傳承)

經認定為榮譽步道師者,千里步道應以圖文或影像紀錄、描述該傳統技術之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並闡述該傳統技術與在地環境之關聯,說明其對於該族群所蘊含之文化價值。

前述紀錄及說明應於網站上公告介紹。

千里步道得運用前述資料募集社會資源、或促成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推動傳承技術與實務經驗、工作倫理、專業知識之人才養成及推廣活動。

 

第四屆舉薦簡章下載:https://reurl.cc/jDNW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