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派帝娜公司的「七星潭濱海渡假村」開發》的來信

游先生您好:

感謝您對縣政的關心,您的來信敬覆如下:

有關派帝娜公司「七星潭濱海休閒渡假村遊樂區」開發案,所涉土地法第14條暨行政院國土復育方案等規定乙節,經查「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業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回歸各部會現行法規辦理,又本案開發基地權屬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故案地得否續租或標售,非屬本府權責,應請逕洽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另本縣七星潭海岸地區屬於新城鄉部分,本府已依「劃定花蓮縣轄內海岸及水道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處理要點」,於民國87年間召集各相關目的事業及業務主管機­關(土地管理、風景區管理處、河川管理、水利管理、軍方、公路養護、轄區公所、地政事務所及本府等各相關單位)會商認定,並以87年8月5日87府地權字第90­686號公告劃設該鄉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之公有土地。
最後,感謝您對花蓮好山好水之關懷與疼惜,如對七星潭範圍內之開發事宜有疑義者,歡迎逕向本府觀光旅遊處查詢。

敬祝 安康
花蓮縣縣長 謝深山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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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檢附您的來信如下供參考:
請遵守土地法第14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也請遵守行政院國土復育方案規定,不應續租或標售海岸地區公有土地做非關生態保育、國防、公共設­施等用途。